顾问
李兆岭

李兆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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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专注于专利、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

社会职务:

北京盈科知识产权二部执行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聘期2020至2022)、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六届)、北京经纬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内江高新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导师(聘期2022至2024)、盈科优秀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内审员。

李兆岭律师具有理工和法学双重理论功底,拥有律师及专利代理人双资质;李兆岭律师从事五年设计工作后,于2007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服务过多家大型企业,服务行业包括仪表装备、金属冶炼,环保工程等领域;先后处理各类专利申请700多件,复审及无效案件100多件,并处理或参与处理多起重要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李兆岭律师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熟悉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及创新管理。

主要工作经验:

一、典型纠纷争议案件:

腾讯公司VS深圳敦骏专利侵权及无效案(涉及多账号IMPS业务的系统及方法);

英国坦萨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诉讼案【收录入《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例》】;

某公司VS法国SEB专利无效案(涉及烹饪装置);

唐山博聚电子VS昌通电子专利无效案(涉及单晶硅多线切割刀架及切割机);

某公司VS日本卡西欧专利无效案(涉及光源单元、光源装置及投影仪);

某公司VS海信集团专利无效案(涉及波长转换器、光源装置及投影仪);

某公司VS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涉及喷淋设备);

德国舍弗勒VS泰州德尔福专利无效案(涉及闭塞装置的凸轮调整器);

三一重工vs美国马尼托瓦克专利无效案(涉及平衡重起重设备);

某公司与戴森技术专利无效案(涉及地面清洁机器人);

常州市创捷防雷VS四川亚辰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涉及电涌保护器);

安徽诺益科技VS安徽皖仪科技专利无效案(涉及氦质谱检漏仪装置);

某公司(匿名)VS中微半导体专利无效案(涉及气相沉积装置);

海南拍拍看VS瑞士泰特拉维尔金融控股专利无效案(涉及手机识别防伪方法);

新媒体集团、北京联通VS咪咕视讯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IPTV技术);

北京爱酷游VS中文在线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涉及网络传播技术);

科大讯飞VS腾讯数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涉及网络传播及文本编码技术):

二、典型非诉咨询案件:

日本某公司专利侵权分析;

山东某公司专利权稳定性分析;

某互联网公司与某科技技术股份公司语音处理软件使用许可专项事务;

某药业公司与某技术公司关于某药品专利转让专项事务;

某公司与某农业企业就某农业产品专利许可事务;

国家某公司知识产权战略专项事务;

某集团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专项事务;

山东某公司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项事务;

山东某公司VS芬兰奥图泰合同纠纷(国际仲裁及反垄断投诉);

山东某公司、北京某研究所及日某公司三方协议纠纷(国际仲裁);

某国企与日本某公司技术转让协议风险咨询。

三、代表性案件简介如下:

无效案件:三一重工vs美国马尼托瓦克专利无效案

案号: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2307号审查决定

案情摘要:马尼托瓦克起重机有限公司(下称马尼托瓦克)以三一重工公司侵犯其两件专利权为由在美国提起“337调查”申请。随后,三一重工公司迅速进行反击,针对两件涉案专利在中国的同族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前后共提交34份证据,包括二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四份中文专利文献及28份外国专利文献。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22307号、22309号审查决定,宣告两件专利共53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该无效结果对于三一重工在美国应对“337调查”起到决定性作用,最终促使美国“337调查”认定未侵权。该案因成功应对国外公司337调查而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决定号为“22307号”的无效案被评为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一。

专利侵权诉讼:中华化工VS王龙科技专利侵权案

案号:2013)浙嘉知初字第154号

案情摘要:中华化工拥有专利号为200810040196.1号专利权,该专利涉及化工工艺方法。基于该专利技术一种方法,且该方法应用于化工企业生产线中,直接获得侵权证据难度极大。中华化工共提交14份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并就是否侵权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决王龙科技向中华化工支付赔偿。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某公司专利行政诉讼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7号

案情摘要:本案经过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基于对权利要求的限缩解释认定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中,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基本相同,进而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的司法解释,否定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和一审判决对权利要求的限缩性解释,并认为: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角度来对权利要求书的术语进行解释;如果背景技术中与权利要求的具体术语不相关,即不应当根据背景技术的具体描述排除权利要求具体术语包含的具体结构;权利要求书是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概括和总结,不能以个别实施例来限定权利要求的内容;利用具体实施例来限定权利要求,属于不当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而,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和无效决定书,并判决重新作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咨询案件某公司专利瑕疵补救咨询案

案情摘要:某公司拥有某技术的原始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该技术得到市场广泛认可,销售十分成功。但仿冒者也随之而来,对公司的市场压力极大。为此,该公司以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为权利基础发起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在维权中发现,实用新型专利存在明显的瑕疵,导致维权失败。经过综合分析,全面了解案情,专利律师给出基于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分案申请的建议,很好地保护了该公司的技术创新,为后续维权提供的稳定可靠的权利基础。

 

期刊发表的主要文章:

《解析专利侵权的判断方式》 2015年6月3日发表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总第1621期

《浅议发改委对高通的行政罚》 2015年5月16日发表于《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年第5期,总第137期

《第三人销售先用权人制造的产品是否合法》 2015年7月8日发表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年总第1631期

《浅析诉前禁令申请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 2015年7月20日发表于《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总第285期

“专利律师”的价值在专利转让中如何体现?》 2015年10月28日发表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年总第1660 期

《浅析专利技术获得临时保护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发表于《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5年12期及《中国知识产权》总第105期

《以文字形式公开产品外观设计的思考》 发表于《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9年08期